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特编制《瓮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瓮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信息公开。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的县人民政府信息:
(一)县人民政府“瓮府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瓮府办发”等文件;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
(六)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七)县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
(八)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瓮安县人民政府公报》(联系电话:0854-2918297)、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engan.gov.cn/,联系电话:0854-2622226)、政务微博(瓮安政务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瓮安县人民政府网)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三)县环保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四)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五)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章;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六)招商重点推介项目;
(七)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八)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十四)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十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公开招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七)本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瓮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有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2918297
传真号码:0854-2918585
通信地址: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400
电子邮箱:wenganxianzfb@126.com
咨询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正式受理机构为该机关的办公室。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