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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瓮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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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瓮安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瓮安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瓮安县上一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从瓮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以来,在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32号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以及《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2023年6月14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一轮瓮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工作。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5.自然资源部《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指导意见》

6.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7.《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

8.《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范围内适用本通知。

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只有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五、营业房如何认定

需具有门面(含住改非)经营功能,并具备《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

六、非住宅用房相关补偿

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达到住房质量和条件的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达不到住房质量和条件的对应相应的建筑类别据实计价补偿。

七、宅基地占地相关补偿

宅基地上房屋占地及房屋周边的道路、晒坝、空地、机耕道、附属建筑用地和农用水利设施用地等按区片综合地价耕地补偿标准执行,无青苗补偿费。

八、项目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征收搬迁相关补偿

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标准未涉及的按“一事一议”协商处理。涉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林(苗)木征收补偿的,不得同时享有青苗补偿。

九、简易鱼塘如何认定

简易鱼塘指鱼塘四周和底部均为土质构筑,深度需达1m 以上,有稳定水源保障,有养殖鱼类,简易鱼塘补偿标准含建设成本和养殖成本及收益补偿。

十、房屋瓷粉和乳胶漆面积计算

房屋内墙四周及顶部均有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3.5 倍计算,其他情况据实测量。

十一、无主坟的认定

无主坟是指迁坟公告发出后,逾期无人认领的坟墓,由村、居委员会组织搬迁,原则就近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掩埋,并做好标识便于坟主查找。

十二、迁坟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细则,对于按时、主动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坟墓的,除规定补偿标准以外,另给予每座2000元奖励(不含无主坟)。

特殊坟、超大型坟或有重大文物保护价值的坟墓搬迁按“一事一议”协商议价补偿。

十三、成片经济林、零星林木认定及其相关补偿

成片的经济林指面积大于或等于0.2 亩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林木;面积小于0.2 亩按零星林木对待。未包含的品种(树种)参照同类型或相近品种(树种)标准执行。

成片的经济林的株数低于《通知》中标准的,按单株林木补偿标准乘以实际株数计算,株数高于以上种植密度标准的按《通知》中亩补偿标准执行。

零星林木的认定: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非林地上的单株林木。

十四、《通知》中未设列的漏项如何处理

由各指挥部、乡镇与被征收人结合市场价格议定补偿标准。

十五、《通知》实施前未完成的征收项目如何处理

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土地征收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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