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统计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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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组织开展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县生产总值(GDP),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我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县性的统计调查数据,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对全县经济运行、社会发展、节能降耗、社会舆情、小康进程和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职责。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责调整。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县统计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