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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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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满足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组织召开了调整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瓮安县公办幼儿园保

1.省级示范(二类)幼儿园520//省级示范(三类)幼儿园450//月;

2.州级示范幼儿园保400//月;

3.县级示范幼儿园保350//月;

4.基本达标园(含附设幼儿园)保300//月。

(二)取暖

用煤取暖的15//,用电及管道燃气取暖的20//(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照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三)瓮安县公办幼儿园其他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费一并统一收取。县公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二、相关要求

(一)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内,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费,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育教育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三)幼儿园应在园醒目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12315投诉举报电话、内部监管电话等相关内容。保育教育费收入由幼儿园收取后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资金的监督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制度执行。

)调整收费标准后,幼儿园应增强办园积极性,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办园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要做好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幼儿园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公办幼儿园运转面临的困难,确保公办幼儿园实现良性运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执行时间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拟20224执行。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

2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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