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什么?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包括:
(一)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外籍、港澳台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直接或督促派遣机构按规定缴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就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费来源在用工协议中作出约定。
• 注意:已领取退休金的职工,不允许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Q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缴存基数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在上下限之间确定,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国家机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规范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贵州省规定的改革性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规范的其他保留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奖)等。
(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含10%教护工资)、绩效工资(含纳入绩效工资的原第十三个月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贵州省规定的改革性津贴、规范的其他保留项目(年度超绩效工资)等。
(三)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无法统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职工,单位可申请按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集体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规定。
(四)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单位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公积金计缴基数由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经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公积金计缴基数按照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及人民法院裁定结果确定。缴存基数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规定。
Q3新进职工如何缴交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Q4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额是怎么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按实际收入自行申报,且不得低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Q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比例由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规定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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