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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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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省自然资源厅等三厅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发〔2022〕19号)、《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农业农村局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印发<黔南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自然资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进出平衡”工作,切实保障种植、禽畜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合理用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建设重点和内容

(一)不得转出情形    

1.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未经批准不得将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4.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5.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二)可以转出的情形

“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原则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不予转出。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耕地,未经依法批准修改规划前原则上不予转出,严禁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以下7种情形导致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1.按照规定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不包括城镇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经依法依规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的。

3.经依法依规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4.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确需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且预计建成后达到国土变更调查分类标准变更为林地的。

5.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占用一般耕地的。

6.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在项目区内难以自行平衡的。

7.新建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进出平衡”的。

以下5种情形,造成耕地实质性减少的,要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前,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1.一般耕地因采矿造成塌陷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

2.农民个体自发进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3.“三调”时为耕地,实地为林粮或果粮间作,由于郁闭度较低未调查为林地或园地,后达到郁闭度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

4.其他未经批准改变耕地地类,导致一般耕地流向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确实难以恢复,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

5.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三、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的程序

(一)耕地转进程序

1.开展整治恢复耕地的来源调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整治恢复耕地资源调查评价,在与各类规划进行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恢复的范围和规模,并建立数据库,落实到具体地块。

(1)不得纳入整治恢复耕地的情形

①坡度在25度以上陡坡地。

②河道、湖区、林区、牧区、沙荒、石漠化土地。

③整治修复不达标的严格管控土地。

④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土地。

⑤城镇村庄范围内土地。

⑥违规毁林和已实施退耕还林土地。

(2)允许纳入耕地整治恢复的情形

①在不得毁林开荒基础上,将“三调”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园地、林地,来源于“二调”耕地且在25°以下,再次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以用于“进出平衡”。

②国土变更调查为设施农业用地且实际为废弃闲置的地块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以用于“进出平衡”。

③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符合宜耕条件且在25°以下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以用于耕地“进出平衡”。

2.制定耕地整治恢复规划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符合耕地“进出平衡”整治恢复耕地来源、尊重群众意愿、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配套设施情况等,统筹编制耕地整治恢复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区域、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

3.实施耕地整治恢复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主动发挥统筹作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本区域的耕地转出需求量,按照耕地整治恢复规划,明确年度拟实施耕地整治恢复的规模,参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要求和程序,对拟实施的耕地整治恢复项目数据资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具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

4.验收及指标核定

“进出平衡”项目经整治恢复为耕地后,由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有效耕地指标可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整治恢复耕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整治恢复耕地的后期管护,确保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目前,“进出平衡”尚未考虑通过新增耕地、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项指标平衡的方式落实,而是以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并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进出平衡”方案中对耕地“进”和“出”的布局予以落实。耕地整治恢复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标注地块位置的整治恢复前土地利用现状图;

(4)整治恢复前后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

(5)整治恢复前后勘测定界图件;

(6)整治恢复后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7)整治恢复地块矢量数据。

(二)耕地转出程序

1.签订协议

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须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2.编制方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方案内容应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和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

3.用地申报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将用地协议、项目使用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和占用耕地请示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

4.初步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申报占用耕地请示,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未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5.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整治恢复备案指标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按照“先补充、后占用”原则,复垦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必须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申报项目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审批程序

1.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农村道路等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未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

2.占用耕地改变耕地地类的,涉及集体土地发包方、国有土地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对于农民个人自行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不包含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由农民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政府进行统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涉及与农户整治耕地协议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与农户自行协商解决。

5.积极探索建立耕地“进出平衡”指标有偿使用机制,根据实施耕地整治恢复成本,合理制定本县域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的有偿使用标准,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的方式予以落实。

(二)材料要求

1.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附:与涉及的农户签订的整治耕地协议、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占用耕地项目的实施方案);

2.耕地整治地块在“二调”和“三调”数据库的地类属性和范围线;

3.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地块勘测定界报告和勘界图;

4.县自然资源、林业、环保、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具的复核相关要求的审核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耕地整治批复文件。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机构

在整治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用地单位需委托第三方开展竣工图测绘、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将成果、验收申请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初验报告报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林业部门终验。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的有效耕地指标可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有效耕地纳入当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并按新的政策完善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对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验收程序

(1)初验:项目竣工后,用地部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验申请。

(2)验收: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竣工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组织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3、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整治耕地前、中、后同一角度拍摄的照片;

(3)大地2000坐标系竣工图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4)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五、项目后期管护

1、经验收合格的有效耕地,由当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户层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整治的土地和工程设施管理进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鼓励所在地村集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有效耕地承包或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村种植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并给予政策扶持。

2、验收合格后的耕地,按照一般耕地进行管理,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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