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工作职责。包括局机关和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的机构职能、管理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林业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省颁布的与林业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三)林业信息。包括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工作要点、林业产业、森林防火等。
(四)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
(五)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六)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七)纪律监督。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局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综合科是信息公开申请指定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局机关应于每年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本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