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11278 | 生效日期 | 是否有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为切实加强网站交易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发布内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信息是指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变更公告、答疑澄清、终止公告、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及其他载明交易项目相关内容的信息。
第二章 发布主体
第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其他交易实施方是交易信息发布的主体,对交易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三条 交易信息由信息发布主体编辑并提交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人员初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四条 信息发布主体提交的交易信息有错误的,由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按程序报批并退回信息发布主体修改后重新提交核验。信息发布主体提交发布的交易信息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且信息发布主体拒不修改更正的,交易中心记录有关情况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核验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交易信息有错误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信息发布主体。
第六条 已发布的交易信息,信息发布主体如需更正、撤回、重新发布的,通过交易系统编辑变更公告或答疑澄清提交交易中心核验并按程序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如不能在系统内提交变更公告、答疑澄清的,信息发布主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核验并按程序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正、撤回或重新发布。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中心网站上发布以下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无关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八条 信息发布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中心网站发布的交易信息进行巡检,发现交易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信息发布主体复核、更正。
第十条 交易中心做好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泄露任何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