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 | |||||||||||||
事项编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网站公开栏目 | 信息更新时间 | 信息保障单位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对象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基本信息 | 乡镇概况 | 1.行政区划(乡镇辖区简介、区位地图) 2.自然地理(主要地形地貌、气候特点、河流分布情况等) 3.文化旅游(主要文化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 4.民族宗教(主要少数民族分布情况等) 5.人口就业(乡镇人口及就业情况等) 6.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等) 7.经济发展(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8.乡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
猴场镇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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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信息 | 1.乡镇政府所在地 2.邮政编码 3.联系电话 4.办公时间 |
机构设置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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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负责人 | 1.姓名 2.职务 3.出生年份 4.性别 5.民族 6.籍贯 7.学历背景 8.工作履历 9.工作分工 10.标准证件照 |
领导之窗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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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机构 | 1.名称 2.主要工作职责 3.联系电话 |
单位职责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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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履行职能职责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 | 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法律顾问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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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关文件 | 以上级政府、部门或乡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 | 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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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工作报告 | 各年度乡镇政府工作报告 | 镇办年报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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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本乡镇涉及的惠民政策要点 | 政策文件、互动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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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针对涉及本乡镇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 互动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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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 1.乡镇长信箱 2.投诉举报电话 3.网民留言 4.回复选登 |
互动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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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点行业及领域 信息 |
权责清单 |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2.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则公开) |
权责清单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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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展规划 | 乡镇政府主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发展规划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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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财政资金管理 |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4.政府采购信息 (1)采购项目信息 (2)采购文件 (3)中标或成交结果 (4)采购合同 (5)投诉处理结果 5.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
财政资金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财政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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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策落实 |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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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 1.制定、修改本乡镇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细则的相关信息 2.组织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动员工作的相关信息 3.组织收取参保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合作医疗资金帐目的相关信息 4.编制资金预结算材料,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5.考核和培训乡镇医生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6.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卫生室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7.妇幼保健服务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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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化服务管理 | 1.本辖区内文化、体育的宣传普及和广播、卫星、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相关信息 2.服务群众的卫星、广播电视,确保安全有效播出的相关信息 3.普及群众体育文化,组织和开展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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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业服务管理 | 1.农服中心人员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信息 2.开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相关信息 3.对集体、个人屠宰的牲畜检疫的相关信息 4.为农民提供种植业、养殖业技术服务的相关信息 5.新农机推广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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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林业管理 | 1.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步核实相关信息 2.义务植树的相关信息 3.森林防火的相关信息 4.遏制违法违纪乱砍滥伐的相关信息 5.春秋两季普查和植物病虫害调查的相关信息 6.封山育林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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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事务管理 | 1.拥军优属、群众优待、抚恤补助和烈士褒扬的相关信息 2.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相关信息 3.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相关信息 4.农村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相关信息 5.救灾救济、社团管理的相关信息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 7.收容遣送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猴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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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济发展管理 | 招商引资、审计、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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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土资源管理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信息 2.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相关信息 3.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和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4.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上报,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信息 5.农房的新建、拆建、改建和迁建的用地管理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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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劳动保障管理 | 1.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的相关信息 2.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培训和技能培训的相关信息 3.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的相关信息 4.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劳动保障纠纷的相关信息 5.发放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供养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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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乡镇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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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综合治理 |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平安建设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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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乡镇建设 | 1.乡镇政府所在地主、次干道和辖区内村寨道路建设养护的相关信息 2.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相关信息 3.灭鼠、农村改厕和农村改水的相关信息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26 | 政务服务 |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 乡镇政府职能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等相关信息(与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内容一致) | 政务服务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政务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27 | 其他权力 | 依职权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党政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 | √ | √ | |||
28 |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猴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34条 | √ | √ | ||||
29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 √ | √ | ||||
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宣传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2.引导责任: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3.上报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监管责任:加强对农畜产品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贵州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 √ | √ | ||||
31 |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 1.建立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科学划定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并加强对其管控。 3.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7条 | √ | √ | ||||
32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3条 | √ | √ | ||||
33 |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8条 | √ | √ | ||||
3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签证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防治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1、24条 | √ | √ | ||||
35 |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 | √ | √ | ||||
36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7条 | √ | √ | ||||
37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和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3条 | √ | √ | ||||
38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污染处置。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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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 √ | √ | ||||
39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中心卫生院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 | √ | √ | ||||
40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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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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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4条 | √ | √ | ||||
42 | 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管理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防治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责任。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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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 | √ | √ | ||||
43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防治净化责任。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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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6条 | √ | √ | ||||
44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征用相关物资。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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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4条 | √ | √ | ||||
45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8条 | √ | √ | ||||
46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1.发现阶段责任:及时发现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等迹象,及时发布公告; 2.实施阶段责任:对发生的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措施进行疏散、撤离等处置; 3.解除阶段责任:在事故处理完毕或者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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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0、56条 | √ | √ | ||||
47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做好农田保护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对农田保护管理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阶段意见:制发报送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8条 、14条 | √ | √ | ||||
48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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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5条 | √ | √ | ||||
49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文书、信息公开,并告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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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 | √ | √ | ||||
50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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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 | √ | √ | ||||
5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调解阶段责任:审核相关资料,程序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造价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调解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最终调解意见,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调解书(说明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4.执行阶段责任:调解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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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3条 | √ | √ | ||||
52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 √ | √ | ||||
53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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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 | √ | √ | ||||
54 | 申请廉租住房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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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7条 | √ | √ | ||||
55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4条 | √ | √ | ||||
56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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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5条 | √ | √ | ||||
57 | 小型基础设施产权证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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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25项 | √ | √ | ||||
58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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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5条、16条 | √ | √ | ||||
59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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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20条 | √ | √ | ||||
60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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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1条 | √ | √ | ||||
61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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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 | √ | √ | ||||
62 |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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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 | √ | √ | ||||
63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报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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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8条 | √ | √ | ||||
64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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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4条 | √ | √ | ||||
6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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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 | √ | √ | ||||
66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详细的防震避震宣传计划和严密的演练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地震常识、应急避震、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 2.抗震宣传责任:向村民、居民宣传展地震相关知识。 3.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责任:按照演练方案组织开展演练。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 | √ | √ | ||||
67 |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辖区内提交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申请,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对提交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小区,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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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10条 | √ | √ | ||||
68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自然资源所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 | √ | √ | ||||
69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1.安全检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临震应急期的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责任:建立健全临震应急期检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4.事后管理责任: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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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7条 | √ | √ | ||||
70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1.信息公告责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利用广播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平息地震谣言。 2.应急防范责任。在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与加强应急防范工作。 3.抢险救灾准备责任。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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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8条 | √ | √ | ||||
71 | 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复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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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7、24条 | √ | √ | ||||
72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1.信息上报责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主管部门。 2.组织抢险责任。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提供救助责任。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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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63条 | √ | √ | ||||
73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阶段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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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 | √ | √ | ||||
74 | 加强地质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安全检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地质险情的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责任:建立健全地质险情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4.事后管理责任: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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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 √ | √ | ||||
75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1.制定方案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工作方案。 2.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责任。 3.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责任。 4.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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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 | √ | √ | ||||
76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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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8条 | √ | √ | ||||
77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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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20条 | √ | √ | ||||
78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24条 | √ | √ | ||||
79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并保障就近入学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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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 | √ | √ | ||||
80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1.发现阶段责任:及时发现洪涝灾害迹象,及时发布公告。 2.实施阶段责任:对发生的洪涝灾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3.解除阶段责任:在洪涝灾害消除后,及时解除。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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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7条 | √ | √ | ||||
81 | 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1.受理责任:及时代收捐赠款物; 2.登记责任:对捐赠人捐赠款物依法依规进行登记; 3.审核转交责任: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转交上报捐赠款物;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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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1条 | √ | √ | ||||
82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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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 | √ | √ | ||||
83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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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 | √ | √ | ||||
84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民政民宗局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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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1条 | √ | √ | ||||
85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县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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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 | √ | √ | ||||
86 | 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县主管部门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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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 | √ | √ | ||||
87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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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第12条 | √ | √ | ||||
88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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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3条 | √ | √ | ||||
89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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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 √ | √ | ||||
90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8条 | √ | √ | ||||
91 |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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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 √ | √ | ||||
92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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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 | √ | √ | ||||
93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移交上级部门。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 | √ | √ | ||||
94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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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2条 | √ | √ | ||||
95 | 初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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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 | √ | √ | ||||
96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给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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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4条 | √ | √ | ||||
97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整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8条 | √ | √ | ||||
98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派出所、猴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1条 | √ | √ | ||||
99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群众消防指导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派出所、猴场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2条 | √ | √ | ||||
100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1.发现阶段责任:及时发现污染事故或其迹象,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阶段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解除阶段责任:在事故处理完毕或者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66条 | √ | √ | ||||
101 | 汛期防汛准备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汛前防汛准备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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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21条 | √ | √ | ||||
102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源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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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56条 | √ | √ | ||||
103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1.发现阶段责任:及时发现洪涝灾害迹象,及时发布公告。 2.实施阶段责任: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地区,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撤离。 3.解除阶段责任:在洪涝灾害消除后,及时生产自救。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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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8条 | √ | √ | ||||
104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 1.发现阶段责任:及时发现洪涝灾害迹象,及时发布公告; 2.实施阶段责任: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地区,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撤离; 3.解除阶段责任:在洪涝灾害消除后,及时生产自救;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4条 | √ | √ | ||||
105 |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 1.受理责任:受理对符合财产变更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对申报的材料严格审核,不违规审查,徇私谋利。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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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15条 | √ | √ | ||||
106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1.调解前责任:调解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 2.调解责任:调解部门应当在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制作调解书。 3.送达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当场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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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53条 | √ | √ | ||||
107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1.宣传发动环节责任:对当前旱情有关信息和抗旱要求进行广泛宣传。 2.制定抗旱方案责任:根据旱情实际制定抗旱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阶段责任:组织指导抗旱工作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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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53条 | √ | √ | ||||
108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征用相关物资;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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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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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1.调解前责任:调解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 2.调解责任:调解部门应当在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制作调解书。 3.送达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当场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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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 | √ | √ | ||||
110 |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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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21条 | √ | √ | ||||
111 | 矿产资源保护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矿产资源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矿产资源保护意识。 2.审查责任:对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审查。 3.监督检查责任:承担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破坏矿产资源等活动的管理。 4.制止上报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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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条 | √ | √ | ||||
112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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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 | √ | ||||
113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作出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督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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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21条 | √ | √ | ||||
114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1.组织救援责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事故报告责任:事故发生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事后协调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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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5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34条 | √ | √ | ||||
115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1.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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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 | √ | √ | ||||
11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1.组织救援责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事故报告责任:事故发生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事后协调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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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72条 | √ | √ | ||||
117 | 就业援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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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1条 | √ | √ | ||||
118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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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2条 | √ | √ | ||||
119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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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 √ | √ | ||||
120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 1.编制计划阶段: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统计宣传阶段: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3.发放实施阶段: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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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9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 | √ | √ | ||||
121 | 申办一、二孩服务生育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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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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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改为符合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奖励扶助政策申报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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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 √ | √ | ||||
123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文书并送达,公示批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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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7条、《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10条 | √ | √ | ||||
124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组织体格检查和相关核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征的法律条件,一次性告知依法征兵相关体检审查过程,依法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的应征对象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应征或不予应征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兵役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对审查材料归档并进行审查结果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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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第13条 | √ | √ | ||||
125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1.宣传责任:依法宣传,开展动员工作,推动预备役储备工作的开展进度。 2.制定应急预案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 4.指导、检查责任:加强对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指导、检查辖区内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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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28条 | √ | √ | ||||
126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督查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县的安排和要求,公示办理辖区内征兵工作的法律条件,依法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申请的对象进行初步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办理,并告知相关人员。 5.监督责任:监督辖区内民兵工作的开展,建立必要的制度,指导、组织相关民兵工作任务的开展,及时解决突发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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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第7条 | √ | √ | ||||
127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办理决定或者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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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8条 | √ | √ | ||||
128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5.送达责任: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按规定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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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 | √ | √ | ||||
129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1.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的意义。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4.协助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考察、帮教工作;对被收容教育人进行监督考察帮教。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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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31条 | √ | √ | ||||
130 | 社区戒毒 | 1.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2.监管责任: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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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3条 | √ | √ | ||||
131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1.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2.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预防工作的开展,实事求是,材料完整、确凿; 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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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4条 | √ | √ | ||||
132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1.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的人民群众了解开展宗教活动意义和有关知识。 2.制定预案责任:制定本辖区开展大型宗教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协助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大型宗教活动。 4.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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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22条 | √ | √ | ||||
133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逾期不改正的执法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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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3条 | √ | √ | ||||
134 | 民间纠纷调处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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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 | √ | √ | ||||
135 | 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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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136 | 兵役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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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 | √ | √ | ||||
137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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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8条 | √ | √ | ||||
138 |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补选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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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7条 | √ | √ | ||||
139 | 村民委员会设立提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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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 √ | √ | ||||
140 | 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 | √ | √ | ||||
141 | 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县综合监管局猴场分局、猴场镇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9条 | √ | √ | ||||
142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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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1条 | √ | √ | ||||
143 | 退耕还林公开、公示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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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46条 | √ | √ | ||||
144 | 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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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第11条 | √ | √ | ||||
145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 2.监督管理阶段: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卫生计生院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条 | √ | √ | ||||
146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 1.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辖区人民群众了解开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工作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2.工作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预防控制,实事求是,材料完整、详细。 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作动态、政策文件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猴场镇中心卫生院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政务新媒体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点 □ 入户现场宣传 □ 政务公开栏 □ 图书馆 □ 档案馆 □ 电子显示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11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