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规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在总局未下发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之前,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鼓励类优惠政策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仍暂执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总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下发后,按总局新规定调整执行。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国税函〔2011〕19号)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三新”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企业购置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政策规定
购置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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