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瓮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瓮安县河西新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
邮编:5504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瓮安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含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4-278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