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15元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1、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机构全额免征、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免征。 |
2 | 土地闲置费 | 1、满一年未动工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2、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的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年53号令)、《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机构全额免征、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免征。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1、相关优惠减免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免征。 |
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4 | 耕地开垦费 | 1、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2、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3、全省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公路及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以旱地每亩1.6万元,水田每亩5万元作为中间等别标准,按耕地质量等别,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等别差为每个耕地质量等别2000元。水利建设项目按《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规定,旱地每亩1.2万元,水田每亩3.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342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1、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机构全额免征、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免征。 |
5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 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综[2018]1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自2017年7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县四级按40:30:6:24进行分成。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6 | 采矿权使用费 |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范围面积或尾数低于或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缴纳,矿区范围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缴纳)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20%上缴省级;20%上缴市州;60%上缴县。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01]147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 |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