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不再委托办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近期,对委托乡镇办理的 63 项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不再实行委托办理。

二、根据 2021 年 9 月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计划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审批或三孩证)”不再委托乡镇办理。

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要求,“临时用地审批”不再委托乡镇办理。

四、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要求,坚决不能发生变相审批和不必要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