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7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9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5 |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6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0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1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1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1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1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11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3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4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4 |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5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5 | 对违反《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6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6 |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7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8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2017年发布)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公布)第3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施行)2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施行)3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2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施行)3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3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第653号令修正)第1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4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第653号令修正)第2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5 |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第653号令修正)第2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情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公布)第3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7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公布)第4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 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4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4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4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1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47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2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5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3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5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 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5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5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修正)第5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6 |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第3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7 |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第3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第4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49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第4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5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3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1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3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修正)第3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修正)第3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修正)第3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5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施行)第2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6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9年修正)第4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7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9年修正)第4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8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施行)第2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9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3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0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2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1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 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2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2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3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3 |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施行)第4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4 |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施行)第4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5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修订)第3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6 | 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修订)第3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7 |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修订)第3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7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9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7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0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7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1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7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2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8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3 | 对重大危险源未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8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4 |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8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5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8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6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 第9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7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3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8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3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9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0 |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2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3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 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4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4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规定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5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6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修订)第5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7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8 |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9 | 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0 | 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 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1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冒用或 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修订)第3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3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修订)第29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4 | 登记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修订)第3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5 |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3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3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7 |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3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8 | 对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正)第2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9 | 对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正)第3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0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2018年施行)第4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1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修订)第3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2 | 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修订)第4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3 | 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修订)第4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4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3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政策法规科 | ||||
105 | 对已取证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6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 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7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8 | 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9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0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规定 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1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2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2015年修正)第 4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3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 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1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4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 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1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5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 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2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6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2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7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2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2015年修正)第2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修正)第2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监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修正)第2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1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修正)第27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2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修正)第2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4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5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6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7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8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第3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3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37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3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3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修正)第4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4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1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5 | 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1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1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1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8 | 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1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9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28条 | 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0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29条 | 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1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30条 | 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2 | 对违反《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2009年施行)第2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3 | 对违反《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2009年施行)第2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4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5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6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4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7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8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9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7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0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8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1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条,2015年修正)第39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施行)第3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施行)第3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4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施行)第3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施行)第3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6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3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7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3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8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3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9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3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0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3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1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3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2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3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3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 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3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4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3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5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3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6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3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7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3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8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3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9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3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0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39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1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4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2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4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3 | 对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正)第4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4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第19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5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第20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6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4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4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8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4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9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第46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0 | 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修正)第1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1 | 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修正)第13条 |
政策法规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2 | 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修正)第14条 |
政策法规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3 | 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修正)第18条 |
政策法规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4 | 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5年修正)第19条 |
政策法规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5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修正)第17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6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正)第87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7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正)第85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8 | 权限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3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189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公布)第15条 | 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0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或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6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1 |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 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施行)第3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 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2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3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的: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行政强制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5年修正)第11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4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第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5 |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停电、停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7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6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 第7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7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 第7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8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 第72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199 | 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施行)第13条 |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200 | 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2号,2000年施行)第5条 |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2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2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10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3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施行)第3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04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施行)第20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05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订)第76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06 | 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修正)第15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07 |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施行)第22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08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修订)第23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09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 | ||||
210 | 对防汛抗旱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第5条 | 应急管理科 | ||||
211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订)第11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12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第12条 | 火灾防治管理科 | ||||
213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施行)第2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4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 其他类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 其他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第22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23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7 |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备案 |
其他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第24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8 | 第三类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 其他类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第18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9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施行)第19条 | 政策法规科 | ||||
220 | 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9、23、2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221 | 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的备案 | 其他类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修正)第2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2 | 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审核与公告 | 其他类 |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9、23、2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 | ||||
223 |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10条 | 综合协调科 | ||||
224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的备案 |
其他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第25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5 | 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 应补救措施 |
其他类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施行)第37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26 | 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 其他类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施行)第20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27 | 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监督管理 | 其他类 |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修正)第6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28 | 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订)第46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29 | 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施行)第23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30 | 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的审核 | 其他类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施行)第27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31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其他类 | 《贵州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其他类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版)第5条 | 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瓮安县工业园区安全管理中心、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3 | 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管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73条 | 瓮安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4 |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08年修订)第35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35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修订)第23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36 | 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政策咨询和科技推广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修订)第11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237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和服务 | 其他类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第4条 |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