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1、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监察员证执法的;
2、不允许或不听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3、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4、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5、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0854—2918286,24小时接受投诉与举报。
第四条 来人及信件投诉举报由综合科负责受理。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与举报后,10日内向当事人进行答复,对确实侵害当事人权益、非法执法的,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对不文明行为应向当事人致歉。
第七条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综合科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给责任人以应有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