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特编制《瓮安县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瓮安县水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
(二)涉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涉水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
(四)水务工作重要会议相关材料;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发生干旱、洪涝灾害情况;
(八)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九)县水务局人事任免事项;
(十)水务系统工作动态;
(十一)其他服务事项;
(十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水务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瓮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县水务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水务局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2778319 传真号码:0854-2778319
通信地址:贵州省瓮安县河西新区第二行政综合楼10楼
邮政编码:550400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正式受理机构:瓮安县水务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瓮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瓮安县水务局办公室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县水务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县水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水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瓮安县水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县水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