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0-10 09:25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本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制定的重大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本机关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