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2024-10-11 09:45 字体:[]

瓮安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清理规范的内容:水利部门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防汛办、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土保持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规划建设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 除围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防汛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 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饮水安全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 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饮水安全办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规划建设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贵州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其它费用。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大坝竣工验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