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提升我县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州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供水保障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全面乡村振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和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委办字〔2022〕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全面建立农村供水保障“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建设、供水用水、运行维护、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需求)
(二)明确各级职能职责。全面落实农村供水保障“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三级包保”责任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并统筹抓好县域内农村供水保障工作。(“三个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县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三项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经费;“三级包保”:县领导包乡镇、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
(三)细化工程管理。明晰了各类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细化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三级”管理模式、管水员(含公益性)设置要求、岗前培训及考核更换。明确供水单位具体职能职责及水费收缴、减免等要求,全面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因地制宜推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三级”管理模式:第一级为水源(水厂)至入村(社区)总水表以上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专管企业负责管理;第二级为入村(社区)总水表以下、入户三通以上村(社区)级供水管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鼓励探索推广企业化管理和用水者协会配合管理;第三级为入户三通以下户内供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探索“企业+用水协会(合作社)”“企业+农村供水服务队”模式进行管理。一家一户、自管自用的供水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维护。“两部制水价”:一部分按用水规模或占用容量收费;另一部分按实际用水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商品水市场是一个受水文气象因素影响较大的特殊市场,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单位实际售水量存在较大差距。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缓解售水量年际变化造成供水生产经营收入不稳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四)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明确全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水源不稳定等可能存在季节性缺水的供水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农村饮水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要求。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单位值班值守、应急情况处置及问题上报等要求。
(五)落实经费保障。一是明确农村供水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中央、省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水资源费县级留存的30%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供水单位要合理安排各供水工程所收取的水费,提取实际收取水费的5%作为维修养护储备资金。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对各类资金进行统筹,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县水务局统筹规划水网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供水单位积极采取融资贷款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农村供水工程供给保障能力。三是农村供水管理员由供水单位聘请当地村民,原则上每月不低于600元。由群众自建自管供水工程按中央和省当年下达补助农村人口人均额度进行补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落实管水员报酬。
(六)水资源保护及水质检测。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供水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含)以上的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并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各类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受益范围内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考核与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各乡镇(街道)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工程管护运行效果、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将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工作纳入督查重点,确保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管理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八)新旧政策区别。与《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19〕86号)相比,《细则》在建立完善农村供水保障“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长效机制方面更加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分工更加细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更有利于提升我县农村供水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九)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瓮委办字〔2019〕86号)同步废止。
四、解读单位
本《细则》解读单位:瓮安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