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司法局2024年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4-10-10 15:36 字体:[]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瓮安县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处、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局综合科具体负责。局综合科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科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单位职责;

(2)领导之窗;

(3)机构设置;

(4)工作动态;

(5)政务服务;

(6)政策文件;

(7)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9)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科室信息员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由经办科室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本局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综合科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瓮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综合科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2621073。

(三)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瓮安县司法局政府公开信息有三个渠道:一是瓮安县人民政府官网;二是县司法局综合科,申请人可以上门当场提出申请;三是通过电话申请。电话号码:2621073。

(二)综合科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综合科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综合科协调处理:

1.综合科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2.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提交综合科,由综合科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局公章,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 各科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科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综合科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瓮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瓮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五)每年组织对《瓮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瓮安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六)办理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七)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指定专人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保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九)指导其他科室信息员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发布、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予以加注,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发文要确保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

(一)综合科为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局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2.受理公众举报;

3.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局各科室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