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
现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工作职责和《首问负责制度》等11个制度要求抓好公共法律服务站的优化建设和落实。
瓮安县司法局
2022年3月11日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工作站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
1.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以及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指引,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受理、分流、协调处理和回访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引导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转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其他司法行政业务指引服务。
2.加强与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指导、考核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3.建立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所辖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调委会主任等在内的工作微信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布或转发实用法治信息。
4.开展贵州法网同步值班,完成法网交办转办的事项及上级平台督办分流交办的事项。
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首先收到询问的服务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并做好相应登记。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和对黔南智慧司法平台上接收到的事项应分类处理,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站服务范围的应安排服务工作站的要及时做好服务工作。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或告知、指引来电、来访群众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1.针对当事人所申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并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有关程序。
2.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群众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信息公开制度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联系方式:具体地址,工作站电话及监督电话等。
岗位职责制度
1.法律咨询岗位: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2.法律援助岗位:
受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3.人民调解岗位:
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综合服务岗位:
(1)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2)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3)接收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分流交办制度
1.服务窗口受理群众业务后,分流至后台工作场所办理;
2.工作站分流交办的事项后, 接受单位、部门在办理法律服务过程中, 应当定期向工作站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3.受理事项经处置后未能有效解决的,应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处理制度
1.畅通受理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固定意见箱等。
2.做好投诉记录,记录应完整、细致。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查阅文件资料;
4.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被投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及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对服务对象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反馈。
档案管理制度
1.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
2.办理完毕法律事项后,应在1个月内对案卷材料及时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责令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4.对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归档案卷的,应办理相关审请、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不得泄露档案的内容。
分析研判制度
1.在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办案过程中,应注重收集、梳理、分析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信息,定期总结分析情况,形成研判报告,并及时上报所属机关。
2.及时整理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做到日常情况每月研判、突发情况及时研判、预警情况超前研判,通过研判总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规律,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并跟踪整改。
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
1.建立以回访为主的服务评价体系,保障办事群众的评价权和监督权。办事群众对窗口的评价包括服务水平、总体办事效能、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等,评价分为好、中、差。
2.对法律服务案件的回访,包括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问卷调查回访等;回访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服务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办理质量、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当事人财物等情况。
3.对于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整改,并以一定的方式向当事人反馈。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2.服务对象到本工作站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并当场开具受理单;
3.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站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办结。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5.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
6.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7.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如到下班时间还有办理的事项,则实施延时服务;如有特别需要,可在事前与工作站工作人员预约,实行预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