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
《瓮安县司法局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瓮安县司法局
2022年3月7日
瓮安县司法局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大治懒治散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请销假程序及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县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局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时间:执行县政府办公室机关统一作息时间规定。
第四条 考勤方式:采取签到方式,在每个工作日或值班日的上午和下午上班各签到一次。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公出(含因会议、出差、下乡、外派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等)、请假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第六条 凡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而无法签到的人员,应事前填写《瓮安县司法局外出审批单》,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综合科备案,视同出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报备的,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公出,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报备手续,对未履行审批程序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中途外出,一般干部报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外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请假规定:
(一)程序:工作人员请假须事先填写《瓮安县司法局请假审批单》,根据审批权限完成审核手续后报综合科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报备的,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请假,事后5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手续并报综合科,对未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缺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权限: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经科所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以上的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科(所)负责人请假1天(含)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其他:请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冲抵。
第三章 请假类别
第一节 年休假
第九条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年休假安排要根据各科、所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确保在当年11月底前休假完毕,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二)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所能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应在休假前交接处理完成,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销假后尽快开展相关的工作。
(三)要处理好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请假可用年休假抵销,抵完为止(年休假补贴不得发放),超过年休假时间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第二节 病 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请病假30天以内的(含30天)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病假手续)。请病假30天以上的,须提供病历、辅助检查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病假到期后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节 事 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休假,并于销假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并报综合科(事后须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手续,未经许可超期休假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节 婚 假
第十五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婚假13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五节 产假及哺乳假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一)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节 育儿假
第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3周岁及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10天。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七节 丧 假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五章 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假后(三天内)须报综合科备案。
第六章 处罚及假期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的,每次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50元;旷工一次的,每次扣减年终目标考核10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在岗,又无公出或请假审批记录,且在事后无法补齐报备手续的,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月考勤统计情况,在下一个月初进行张贴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迟到月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对屡教不改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工作人员迟到累计超过8小时或旷工1天的,予以通报批评,请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婚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除外),不得纳入当年评先选优和提任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综合科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具体做好签到册的准备,考勤统计以及公出、请假单据的保存工作,负责考勤结果运用,并根据考勤信息扣减目标考核奖金等相关工作;政工科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勤检查,调查及处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7日起执行。此前制定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