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县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县养老、工伤、失业和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和运营实施行政监督;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退休人员待遇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和方案,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招聘、公开遴选、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荣誉制度,承担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监督执行劳动标准;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二)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三)按规定承担外国人在我县工作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