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勘界和县内边界线争议调处工作,承担门楼牌发放工作。
(五)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公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八)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