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学(小学适龄阶段)
对象:从未上过学,但处于小学适龄阶段且身体健康。
措施:按照免试、就近、免费原则,就近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属于随迁子女的,以户籍所在地为主,流入地配合。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二、失学(初中适龄阶段)
对象:从未上过学,但处于初中适龄阶段且身体健康。
措施:原则上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但劝返难度大或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现实的,经监护人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一人一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入义务教育学校相应年级,正常滚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因残辍学(可以在校就读)
对象:因身体残疾原因辍学,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在校就读的。
措施: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四、因残辍学(经评估不适宜在校就读)
对象:因身体重度残疾原因辍学,需要专人护理,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不能到学校就读的。
措施:按一人一案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五、因病辍学
对象:患重大疾病、严重心理问题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能上学的。
措施: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系统上标注休学,待好转后及时复学,复学后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六、厌学辍学在家(短期)
对象:因厌学辍学在家,时间在1年以内。
措施:回原学校原班级就读,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七、厌学辍学在家(长期)
对象:因厌学辍学在家,时间超出1年以上(仅限于初中阶段辍学生)。
措施:愿意回原学校就读,可短期单独辅导后再编入原班级;不愿意回原学校就读,或复学后再次辍学的,经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一人一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入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滚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辍学在外务工(短期)
对象:辍学外出打工,时间在1年以内。
措施:回原学校就读,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九、辍学在外务工(长期)
对象:辍学外出打工,时间超出1年以上(仅限于初中阶段辍学生)。
措施: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短期单独辅导后再编入原班级,学籍正常滚动;愿意在务工地就读的,户籍所在地政府协助联系学校,在务工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短期单独辅导后编入对应年级,学籍正常滚动后办理转学手续。对于经做大量劝返工作均不愿在学校就读或复学后再次辍学的,经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一人一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其中,对于年满16周岁学籍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经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户籍地学校明确专人,每月(或每周)固定开展远程视频送教,以义务教育基本知识、职业技能等内容为主,同时建立个人学习档案,记录送教送课的音频视频或相关图片等,学期结束组织测试,学籍编入与其年龄对应的年级和班级,正常滚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十、户口登记原因(实际年龄与户口登记不符的)
对象:标注为辍学生,但反映其实际年龄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人或户主或者辍学生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变更年龄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作出结论。经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后,不再是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在学籍系统申请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十一、社会培训机构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对象: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全日制培训、以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措施:当地教育部门组织学生回户籍地或在就近学校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和班级,相应建立学籍。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十二、“入寺入教”辍学
对象:因进入寺庙进入宗教活动场所而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提请政府进行劝返,学生回户籍地或在就近学校就读,编入相应年级和班级,相应建立学籍。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十三、早婚辍学(未生育)
对象:早婚但未生育的适龄学生。
措施:以返校就读为主,若实在无法劝返回校的,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牵头集中开办夜校班,或在义务教育学校集中编班;也可经监护人或本人申请,一人一案,就近在中职学校学习,安排基本课程知识学习,以技能培训为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户籍地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与就读的中职学校对接,学籍编入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正常滚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十四、早婚辍学(已生育)
对象:早婚且已生育的适龄女学生。
措施:以返校就读为主,若实在无法劝返的,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牵头集中开办夜校班;也可经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申请,一人一案,以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为主,联合中职学校制定学习方案,每月送教上门不少于一次,须安排有基本课程知识内容,以育儿、护理等技能培训为主,要建立送教档案,收集上门送教授课计划和授课视频、图片等资料,学期结束组织测试,学籍编入中小学生学籍系统,正常滚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十五、超龄离校
对象:实际年龄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或已毕业但因身份证或其它问题,在学籍系统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教育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完善学生相关身份资料,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或确已毕业的,在学籍系统中按程序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
十六、延缓入学
对象: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在教育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由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学籍系统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及时办理休学,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十七、省内外就读无学籍
对象:已在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就读,但因各种原因,在教育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经核实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在学籍系统注册学籍,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十八、易地扶贫搬迁辍学
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因搬出地和安置点工作对接问题,造成学生辍学的。
措施:县教育局统筹,由搬出地和安置点对接核实,查明去向,及时劝返,由县教育局和安置点社区安排在搬迁点附近学校就读,在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十九、“小升初”辍学
对象:因“小升初”环节失管失控导致学生辍学。
措施:按照我省“小升初整班移交”规定,由乡镇政府
牵头,小学毕业学校和对应接收的初中学校配合,查明去向,及时劝返,确保升入初中学校就读。如系外来随迁子女的,流入地县级政府应当书面抄告户籍地县级政府,由户籍地县级政府进行劝返,若学生需在流入地初中就读的,流入地教育部门要协助办理入学,由就读的初中学校在学籍系统完成“招生入学”操作,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升初整班移交工作切实防止学生辍学的通知》。
二十、失踪失联辍学
对象:因各种原因失踪失联,无法查找去向和就读情况的辍学生。
措施:县级教育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经公安部门核查确为无法查找的,在学籍系统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基教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