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职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并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二)承担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三)拟订工业行业规划、执行有关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工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工业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
(五)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编制工业领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县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和安排,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工业产业基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六)贯彻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国家、省、州、县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七)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原材料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县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负责督促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八)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九)贯彻落实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财政性资金。
(十)负责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工业、信息化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煤、电、运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指导协调电力监测预测和运行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交通综合运输协调。
(十二)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的行业管理;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煤气层开发、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煤炭生产和煤炭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县煤炭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拟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炭行业的建设、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负责全县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煤炭产品市场。落实上级关于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全县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煤炭建设项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配合和参与煤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煤矿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及煤矿关闭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 将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2. 将负责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协助推进国家、省、州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拟订县级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3. 将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内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准入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等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4. 将负责全县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大数据、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5. 将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 将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研究拟订全县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负责全县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产业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和应用、产业数字化发展;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大数据、信息化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提出大数据、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的建议;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等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7. 县大数据信息中心隶属关系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调整为由县发展改革局管理。
8. 全县矿产品税费征收代征代收管理工作职责,于2021年已取消,由企业自行申报。
9. 根据《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科室大数据和产业融合发展科与民营经济发展科融合为企业发展科。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矿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煤矿违法开采的查处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煤矿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