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和非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统筹协调推进金政企项目融资合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核准或审核上报境外投资项目。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计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全社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十二)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学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管理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农业、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工作,牵头拟定科技促进农业、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十四)组织实施和申报省州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十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牵头拟定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组织实施;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做好粮食、重要商品储备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管理国家、省、州、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和农副产品调查,组织实施涉案物品、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鉴定认证等工作。
(十八)贯彻国家、省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承担全县能源(煤炭除外、下同)行业管理职能,统筹全县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能源重点项目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能源投资项目;监测全县能源发展情况。
(十九)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铁路建设的各项决定、决议,执行铁路建设规划、协调、改线、征拆等事项。
(二十)牵头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工作。
(二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责调整。
1. 将原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防震减灾局)的科技管理职责、县商务局的粮食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2. 将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将农业投资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县审计局;将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划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以及协调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统筹协调推进重要数据使用共享等职责。
4.划入原县行政审批局承担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需要审查等职责。
5.将县科学技术局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等职责划至县农业农村局。
6.将县科学技术局的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职责划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7.将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县发展改革局。
8. 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县发展改革局机关。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人口影响评估,完善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 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规划、总量计划及储备品种目录建议。负责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政府相关要求提出动用指令,并按程序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县级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审批。负责管理天然气战略储备的收储和轮换,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县商务局负责拟订县级成品油战略储备规划,提出成品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报县政府审批。负责管理成品油战略储备的收储和轮换,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3. 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4. 有关经济协作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域合作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