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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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于2019年3月挂牌成立,前身为原瓮安县环境保护局,属于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派驻瓮安县的正科级机构。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办公室、污染防治科、执法监督科;管理事业机构2个,分别为:瓮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瓮安生态环境监测站。

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实施管理节能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六)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配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和综合执法。配合省、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原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等划入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

2.将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生态环境局瓮安分局。

二、瓮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负责瓮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瓮安县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负责瓮安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参与对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生态环境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瓮安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瓮安县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负责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瓮安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瓮安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推进监测站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