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或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3.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协助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包括送达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监督检查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等。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5.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6.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组织对本辖区负责监管的农业、建筑业、工业、第三产业及生活等污染源进行巡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告知、劝阻、责令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对本辖区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一经发现立即向上级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严格把好并督促、指导所辖社区把好产业发展、生产经营、物业承租等生态环境准入关,不得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要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为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污染环境的活动或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开具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房屋租赁(借用)登记备案等手续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10.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加强水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