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天文镇政务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文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天文镇政务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切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和《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镇党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前台综合受理人员、后台审批人员;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政务服务人员。
第二章 进驻事项
第三条 《天文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应纳入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四条 进驻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明确进驻事项的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机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原则选派,选优配强政务服务人员。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至少明确 2 名(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除外)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政务服务工作;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政务服务人员由所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网格员兼任。各进驻单位要明确 1 名中层干部作为后台审批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后台审批工作、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各村人(社区)便民服务站明确从事镇党务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年龄在 45 周岁以内,且要有群众情怀,服务意识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实;后台审批人员必须是行政编制人员或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事镇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定岗 2 年,定岗期间不得调整,不得随意抽调政务服务人员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若有特殊情况,应安排熟悉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顶岗。
第八条 选派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第九条 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耐心解答、热情服务,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时,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实行签到考勤制度,请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并安排好人员顶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三次以上的,提交镇纪委诫勉谈话提醒。
第十五条 因工作不当被县级部门或媒体通报三次提交镇纪委诫面谈话,被县级以上部门或媒体通报一次,影响全县营商环境考核移交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期间应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第十七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打闹嬉戏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第二十一条 接待服务对象应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使用规范用语,不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
第二十二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引导至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得无故拖延。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知识、服务礼仪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