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瓮府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机构改革“放管服”精神,对照各站所职能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确保规范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促进区域和谐健康、持续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规范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所在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实地选址。
2.实地选址。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拟用地是否位于地质隐患点等签署的意见应予明确,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3.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4.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合理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5.联合审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实行“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第一步,由自然资源所对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步,由村建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第三步,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四步,对涉及的林业、水务、供电、公路等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征求意见,并由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6.乡级审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7.档案归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建立督查、巡查制度。每月初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本户中已依法登记结婚或已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分户,原有住房不能满足分户后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可申请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住房,不具备改建、扩建条件的,可另行选址申请宅基地;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原址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旧村改造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调整搬迁,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7)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寨)规划的;
(3)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已列入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或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经发布公告后,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住宅的;
(6)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农户回原址申请宅基地的;
(7)享受移民政策的农户回原址申请宅基地的;
(8)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年满 60 周岁以上,与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
(10)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1)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及住房建设标准
(1)面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不超过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2)层高: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村庄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 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 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4.5 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顶层坡屋顶的屋脊高度不应超过1.2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3)间距:原则上住宅前后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间距应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底层窗台面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住宅山墙间距:农村住房建设鼓励采用联排建和共用山墙等方式建设,联排式、独栋式建筑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人行通道;
(4)抗震: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5)完善配套设施:农村住房应同步配建卫生厕所;
(6)农村住房建筑物外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农村宅基地边界。
(7)新建住房退让道路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乡道不少于10米、村组道不少于5米。
四、严格建房用地管理
(一)用地踏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到场核查。对符合农户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拟用地符合规划的,填写现场丈量记录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勘明用地位置,现场拍照,并签署意见。
(二)施工放线。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开工申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实地丈量批效宅基地,并现场拍照,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三)竣工验收。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农户建房完工并提出竣工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开展竣工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导建房农户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同时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村民在政府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五)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包保村领导每月到包保村开展1次以上巡查;村主要负责人每月对辖区开展2次以上巡查;村民组长和网格员每周对辖区开展2次以上巡查,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并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通过《瓮安县违法建房情况统计表》实时共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线索。
五、成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座鑫 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罗 曼乡党委副书记
陈昱宏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杨亚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王 梅 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何松平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
熊国洪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陈 鑫乡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专职副主任
成 员:肖开艳 乡党政办主任
刘 伟 乡纪委副书记
易发海 乡综合执法办专职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
梁恩群 乡乡村振兴和移民工作站站长
陈忠林 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杨再林 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胡朝刚 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远黔 岚关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陈培坤 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刘建波 乡人社中心主任
吴中怀 乡文化站站长
胡礼禹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王小明 岚关消防队队长
袁刚岚关派出所所长
何 华 岚关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何仕波 茶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朱仪 章阁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熊国洪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鑫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杨再林、陈远黔、陈忠林、王兴同志任办公室成员,杨再林同志负责具体办公室业务及政策解释。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对应职务人员进行增补,不另行文。
六、工作要求
(一)岚关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不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规划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宅基地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
(二)统筹资源,整合力量,明确工作机构。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专柜做好档案归档,确保农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村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资料收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站办所要全力配合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三)乡村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六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验线和定桩定界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四)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乡纪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