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猴场镇“龙狮共贺元宵节”活动顺利开展,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对相关活动的干扰破坏,切实维护我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禁止未经批准的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和空飘物在瓮安县猴场镇大戏楼及周边空域、嘘龙路线及周边空域路段升降和飞行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二、禁止飞行区域、路段和时间:
(一) 禁飞时间:自2026年3月3日(星期二)14:00至2026年3月4日00:30;
(二)禁飞区域、路段:
1.政府广场→新川大桥→水沟边道班→水沟边岗亭口→中街十字路口→老派出所路口→皮匠街路口→草塘小学→信用社→红军街→古街口(客车站旁十字路口)→猴场大戏楼;以上路段区域高空500米、半径200米范围内禁止飞行。
2.猴场大戏楼→城门洞周边高空500米、半径300米范围内禁止飞行。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违法飞行活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瓮安县公安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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