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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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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因以下人员刑事处罚,我局依法对其《医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未收缴的《医师执业证书》同时作废。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瓮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4

《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统计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主要执业机构

执业证书编号

注销时间

1

王和飞

瓮安县人民医院

110522725000038

2025.7.4

2

杨再兵

瓮安县人民医院

110522725000056

2025.7.4

3

宋熹

瓮安县人民医院

141522725000004

2025.7.4

4

李洪璠

瓮安县中医医院

110522725000026

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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