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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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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表中的5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前往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布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警官,地址:瓮安县新区群众工作中心一楼5号窗口,联系电话:0854-2627365)                                                                       

 附:行政处罚前公告.xlsx


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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