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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屠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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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就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屠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除统一规划设置的活禽交易和屠宰点外,自2021 年12月27日起全面禁止活禽屠宰和集中交易(自宰自食除外)。

二、县城区全面禁止活禽屠宰和集中交易后,实行活禽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县城区活禽交易和屠宰场规划设置在银盏镇太平社区灯笼山,所有上市的禽类产品必须经动物疫病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禽肉产品消费安全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规范活禽屠宰和集中交易工作,积极发展农贸市场专柜、超市和专卖店等销售网络,为群众提供放心、优质、安全的禽类产品。 

五、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指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供食用活体禽类。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瓮安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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