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营业执照声明作废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营业执照声明作废;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对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四、监督检查机构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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