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结合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现就我县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降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非居民配气价格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价格〔2018〕82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我县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90元/立方米,时间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根据配气价格制定情况和气源采购价格降幅测算情况,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我县居民生活价格由原3.9元/立方米下调为3.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由4.1元/立方米下调为3.8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气源购进费用+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二)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实时联动,即与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实行同步同向等额联动。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增加对联动额上限的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四)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降价措施。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调价前后的气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气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各自天数确定,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对天然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可统筹考虑其行业属性、需求价格弹性等因素对价格折让幅度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妥善做好调价前后的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益、提升服务,切实增强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用气营商环境。
(四)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确保用户应知尽知,做好价格、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工作。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企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大的化肥等涉农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给予更大优惠的供气价格。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并免收滞纳金。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瓮发改〔2019〕336号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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