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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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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瓮安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评价规则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

1.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2.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媒体、公众推荐,或者经营户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送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榜”名单:

1.一年内累积一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

4.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或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

5.被省、州、县在“文明在行动 满意在瓮安”、“卫生城市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对拟上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核查报送,经食品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申请撤销食品安全“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验收合格后,由食品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经食品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红黑榜”每年评定二次,公示有效期为半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由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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