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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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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瓮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计局、县应急办、县文旅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民宗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工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及电信、移动、联通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积极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卫计委及相邻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接收各部门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卫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应急办: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信息上报,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文旅局:负责联系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配合专业部门开展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县教育局:密切配合县卫计局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级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供应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疫病区实行依法交通管制等强制隔离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民宗局:负责做好疫病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急需救助的群众必要的生活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县农工局: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及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产品质量监督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预备役部队、驻瓮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瓮安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发地及其周边通讯畅通,以及相关信息数据传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置综合协调组、疫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专家技术组(见附件2),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等现有资源,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

  2.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主要传染病病种,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报告事件,自然灾害所致人生命、健康的影响、伤害事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二)预警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由州卫计委批准后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州卫计委报省卫计委批准后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预警措施

  1.当发布蓝色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2.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时采取交通检疫。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卫计部门报告。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卫计部门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其卫计部门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钟以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卫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准确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事发地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监测,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

  (5)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

  2.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下,按相应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2)督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州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视情报告州人民政府。

  2.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卫计部门指定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社区)协助卫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或确诊。

   (2)协助疾控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寻找和病因诊断。

   4.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地方医疗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监督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检测和报告工作,必须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终止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及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调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州卫计委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调查;县卫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二)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予以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县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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