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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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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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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 |
1.受理责任:项目业主提供可研、节能等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发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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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融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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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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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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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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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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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 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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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需要审查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重要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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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融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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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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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1.受理责任:收费单位向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申请材料;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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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673号)第3条 |
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融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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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融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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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第十三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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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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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科 |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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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立项审查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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