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50477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10-24
- 文 号:
- 瓮府办发〔2014〕5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特殊人群就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瓮安县特殊人群就业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瓮安县特殊人群就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特殊人群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
第二条 扶持对象为本县范围内吸纳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以及被安置就业的特殊人群和具有本县户籍自主创业的特殊人群。对集中安置刑满释放、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可以称为“回归工程安置基地”或“回归工程安置企业”;对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称为“阳光工程安置基地”或“阳光企业”, 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称为“阳光工程安置点”。
第三条 扶持内容是对吸纳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采取税收减免、产业扶持、信贷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产品销售优先采购等优惠政策,发展相对独立的特殊人群集中安置基地、安置企业和安置点。对被集中安置就业的特殊人群进行生产、生活、交通等补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人群进行救济,实现美沙酮维持治疗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免费和优先推荐就业等。
第四条 对吸纳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单位的扶持认定由企业申请,县司法局、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办法》等相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予以认定。
第五条 重点引导、扶持和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加工型企业集中安置特殊人群就业,鼓励发展环保节能产业项目。实行集中安置为主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特殊人群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多渠道安置特殊人群就业。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及服务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单位的产品及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购买其产品及服务。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特殊人群就业安置经费,保障和促进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对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安置规模给予补助。对被回归工程安置基地(回归工程安置企业)、阳光工程安置基地(阳光企业)安置就业的特殊人群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补贴其生产、生活及交通费用。对安置特殊人群并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特殊人群安置点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县委政法委和县司法局分别对被安置的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根据特殊人群的出勤、生产、戒毒康复、社会管控、回归等情况综合考评发放补助。县财政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特殊人群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特殊人群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优先推荐具备条件的特殊人群就业。特殊人群自谋职业的,纳入享受中央、省、州、县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
县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康复中心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强戒出所人员与阳光安置企业的用工衔接机制和強戒出所人员对接帮教机制;协助基层组织做好刑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理并做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派员驻阳光企业,参与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被安置的特殊人群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特殊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特殊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促进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特殊人群就业工作。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医务人员做好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特殊人群提供医疗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向特殊人群做好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对参与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康复人员全部实行免费服用,并为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业务,抓好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工商局、国(地)税务局对安置特殊人群的企事业单位,对特殊人群个人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加强指导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结合工作特点,指导特殊人群安置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特殊人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特殊人群开展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特殊人群就业促进工作。
第九条 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省府发〔2012〕7号)优惠扶持政策的,按其规定申请,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
(二)积极鼓励特殊人群自主创业,对特殊人群自主创建的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除建筑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足浴、氧吧外)的,在三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严格按照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财税〔2013〕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销售相关税收优惠。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人群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领取各类营业证照除外),在其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人员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人群,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省的相关规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力量兴办特殊人群安置企业,吸纳特殊人群就业,将特殊人群安置企业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为企业争取项目资金,特殊人群安置企业创建在土地审批等方面优先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考虑安排适当的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就业。
第十一条 特殊人群就业安置企业应当依法与特殊人群订立并遵守劳动合同,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就业安置企业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就业的特殊人群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就业扶持办法的实施。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落实特殊人群扶持的基础信息数据资料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纪委,县人武部,瓮安江界河风管处,县武警中队。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30份,其中电子公文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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