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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2-35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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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0-08-18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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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府发〔2010〕16号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铝土矿、硫铁矿、铁矿属我县的优势矿产资源之一,在县域矿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开采秩序不够规范,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效益较低。为进一步提高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县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

  在我县境内,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勘查工作原则上由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出资或申请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进行勘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不列入政府出资勘查范围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可由社会资金投资勘查,但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或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事业法人单位,且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进行的勘查工作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提交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项目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投资预算额,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在已有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勘查项目的企业,在未完成勘查工作之前,不得申请新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探矿权。由于我县境内无铅锌矿地层,今后在我县境内申请探矿权,不得以铅锌矿代替其它矿种进行申报。

  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申请人应是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具备与拟建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其中,拟建矿山生产规模为大、中型或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拟建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或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的70%。

  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人,应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并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人民政府将不同意延续。

  县内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县内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探矿权,探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  规范矿业权设置及出让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矿业权设置和出让制度。除现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转申请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现有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申办采矿权延续,现有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或技改扩能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等,其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外,新立的其他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竞买的县内铝土矿、硫铁矿、铁矿加工企业对新出让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具有优先竞得权。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

  我县生产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原则上要在县内加工利用,不得直接对外销售原矿(含烧结矿)。鼓励建立采、选、用一体化的生产联合企业,延长资源加工的产业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现有铝土矿、硫铁矿、铁矿企业未对所产原矿进行深加工利用的,应与县内其他的深加工企业建立相对固定的供货关系,必须保障其用矿需求。县内深加工企业与矿山生产企业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原矿的交易价格,不得蓄意抬价销售或压价收购。在满足本县深加工企业用矿需求的前提下,多余的资源或目前我县暂无法加工利用的低品位资源,经国土、经贸部门核准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销。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铝土矿、硫铁矿、铁矿矿产品持证运输制度,由国土部门统一印制矿产品销售准运单,县矿产品“五统一”总站严格禁止没有取得矿产品准运单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生产企业将矿产品运出本县。

  县国土、经贸部门应加强对铝土矿、硫铁矿、铁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实行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月报制度,各矿山企业要在下月5日前向国土、经贸部门上报上月矿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自用量、库存量等情况,有未经批准对外销售情形的,及时调查处理。根据矿山企业占用资源情况分别制定开采回采率考核指标,并按半年进行考核。经考核达不到核定指标的,要及时责令整改;一年内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当年的矿山年检。

四、完善经营企业的税费征管政策

  采、选、用一体化的生产企业,其矿山未独立核算,最终产品国家实行政策性免税的,其所产资源应按实际产量和当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核缴产品增值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用先进开采、选矿技术利用低品位资源或者综合回收利用伴生矿,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低征收资源税的优惠待遇。

五、推进铝土矿、硫铁矿、铁矿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矿区相邻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探矿权与采矿权进行整合,同一构造单元内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探矿权进行整合,同一矿床内的铝土矿、硫铁矿、铁矿采矿权进行整合。鼓励县内铝土矿、硫铁矿、铁矿深加工企业对矿山生产企业进行投资控股或兼并,引导现有铝土矿、硫铁矿、铁矿生产及加工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产权流转等方式走整合资源、采用一体、集约经营的路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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