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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74703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6-10
  • 文  号:
  • 瓮府办发〔2026〕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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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2018年10月1日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瓮安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9亩相比不足70%(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或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以下情况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

1.承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获得使用权的人员。

2.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4.2011年8月31日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7.已按《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25号)享受参保补助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

(一)参保缴费补助

1.缴费补助对象及条件。征地完成后,经本人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参保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未缴费年度暂不划入。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缴费补助不能代替个人正常缴费年限。

2.缴费补助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给予一定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18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1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1200元。多次征地的累计计算人均剩余耕地比,按达到标准进行缴费补助。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从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当年起,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发放相应标准的缴费补助,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申领缴费补助金,累计领取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缴费的年度不享受缴费补助。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

1.增发基础养老金对象及条件。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未享受缴费补助,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次月起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19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16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129元。多次征地的累计计算人均剩余耕地比,按达到的标准从次月起增发基础养老金。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一)申报。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附件2),经村(社区)初审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派出所等有关机构,对《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三)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比等。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将公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瓮安县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后,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待遇申领

(一)待遇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人员,根据认定相关情况填写待遇申领表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件4至7),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初审和汇总。

(二)信息录入。根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信息进行复核。

(三)待遇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据实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等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等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缴费补助、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对征地地块是否属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地、征地时间、家庭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耕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比等进行审核确认。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员户籍、家庭人口信息等进行确认。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进行规范化档案管理,开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资格认证等工作。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凡实施征地的,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二)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或用地手续报批前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三)资金使用。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从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支。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所需资金预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次年第一个季度进行年终结算。

七、其他事项

(一)2011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被征地的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征地面积、剩余耕地数额、个人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人员停止相关待遇,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社会保障待遇经办流程

2.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3.瓮安县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4.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5.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申请表

6.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

7.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附件1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社会保障

待遇经办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个人提交资料

1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一式五份)。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相关印证资料。

(二)计算公式及指标解释

计算公式: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9亩×100%。

指标解释: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1申报。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附件2),经村(社区)初审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派出所等有关机构,对《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3.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地比等。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社区)将公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瓮安县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后,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经办

(一)办理待遇经办流程

1待遇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人员,根据认定情况填写待遇申领表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件4至7),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初审和汇总。

2.信息录入。根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信息进行复核。

3.待遇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据实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等工作。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从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当年起,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发放相对应标准的缴费补助,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申领缴费补助金,累计领取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缴费的年度不享受缴费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持个人社会保障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缴费凭证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次性划入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附件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按其享受的缴费补助标准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待遇。

(三)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附件6),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于次月开始增发基础养老金。

(四)办理社会保障待遇变更

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补助标准的,需重新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并办理变更手续。

1缴费补助变更。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附件7),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按照重新核定的缴费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增发基础养老金变更。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填写《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附件7),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按照重新核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于次月起发放。

(五)享受缴费补助人员年度资格审核

享受缴费补助的人员,需在当年9月30日前完成缴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缴费情况,确认补助资格,并将审核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审核未通过人员暂停缴费补助。

附件2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以户为单位填报)

申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


符合保障对象人数


不符合保障对象人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主关系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情况

是否符合保障对象(不符合注明原因)































































家庭承包耕地面积


证书编号


被征地面积

(亩)


剩余耕地

面积(亩


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亩


人均剩余耕地比


征地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

征地时间

1.



2.



3.



4.



5.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

年 月 日

社区意见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3

瓮安县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时间: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符合保障条件(不符合的注明原因)

征地项目名称

最后一次

被征地时间

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亩)

被征地面积(亩)

剩余耕地面积(亩)

家庭

人口数

人均剩余

耕地比

备注

1






















2



















合计: 户 人

村(社区)意见: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附件4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首次参保时间


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时间


家庭承包耕地

面积


被征地面积


人均剩余

耕地比


参保缴费补助年度


补助标准(元)


已享受补助年限


划入个人账户年度

年至 年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日(签章)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日(签章)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划入个人账户申请回执


收到你交来《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已初审完毕。你符合元/年的缴费补助标准,时间年至年。

缴费补助不代替个人正常缴费,请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个人缴费。

此据。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5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首次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时间


已领取缴费补助年限


开户银行名称


户 名


社会保障卡账号


缴纳养老保险费年度

缴费凭证

缴费补助年度

当年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

享受缴费

补助金额(元)































合计: 元(大写: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章)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年 月 日(签章)

备注:

附件6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首次参保时间


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时间


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亩)


被征地面积(亩)


家庭人均

剩余耕地比


增发时间


增发金额(元/月)


本人签字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日(签章)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日(签章)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回执


收到你交来《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增发基础养老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已初审完毕。你符合元/月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开始时间为月。

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相关规定,需在12个月周期内至少完成一次待遇资格认证,请按时在微信小程序“贵州人社”上完成认证,以免不能正常领取待遇。

此据。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盖章

附件7

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电话号码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变更前家庭人均剩余

耕地比(%)


变更后家庭人均剩余

耕地比(%)


变更前年参保缴费

补助标准(元)


变更后年参保缴费

补助标准(元)


变更前月增发基础

养老金标准(元)


变更后月增发基础

养老金标准(元)


申请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变更后执行时间

年 月

本人签字: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年 月 日(签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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