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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5645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3
  • 文  号:
  • 瓮府办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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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瓮企、事业单位:

《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基本殡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黔民发〔2025〕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对象

在瓮安县殡仪馆办理火化、治丧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瓮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非瓮安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1.在我县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

6.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务工或购买商品房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本人务工证明、购房相关证明);

7.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对免费对象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由县殡仪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范围的由丧属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条 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指全县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含遗体搬运、消毒,不含特殊遗体(高度腐烂、传染病、重大事故遗体等)。

2.遗体暂存费。遗体暂存是指遗体火化前因特殊原因需在县殡仪馆暂时冷藏,暂存时间不超过3天。非正常死亡遗体超过3天的存放费,由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负有责任的个人无力支付的,在惠民殡葬资金中据实减免。

3.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普通吊唁厅堂租赁是指在县殡仪馆使用普通中型吊唁厅堂开展治丧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伤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5.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乡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三)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使用的尸袋费在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一)对具有瓮安县户籍的死亡人员,其骨灰选择在规定区域内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江〈海、河〉葬)的,在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殡葬资金中据实支付。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瓮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特困供养、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村(社区)或主管部门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结扎证明。

(四)逝者为驻瓮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瓮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证明。

(五)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需向殡仪馆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瓮安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享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生态安葬奖励和重点对象骨灰盒所产生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惠民殡葬免费项目经费结算方式

瓮安县殡葬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惠民殡葬政策减免项目费用汇总表》和《惠民殡葬政策项目费用减免明细表》各1份报送至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据实划拨。

第八条 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瓮安县殡葬服务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力度,并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对于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行为,县财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县民政局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严把审核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工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解释。2012年8月10日印发的《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瓮府办发〔2012〕136号)和2019年7月31日印发的《瓮安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瓮殡改领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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