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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 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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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23〕9号),文件实施以来深受广大退役军人好评,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该文件共涉及十个方面优惠优待政策、三十八项具体措施,涉及19家单位。因新一轮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划转和上级政策调整,原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2026年5月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

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

5.《贵州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

6.《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

7.《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

三、框架结构

《意见》基本框架与2023年版一致,从十个部分三十八项对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了具体明确:

(一)就业创业帮扶(6项):涉及就业帮扶、创业补贴、税收优惠、项目扶持等方面;

(二)职业培训支持(2项):明确培训补贴和种植养殖项目扶持;

(三)社会保险补贴(1项):落实退役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四)“生活难”问题解决(2项):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

(五)“住房难”问题解决(1项):公租房和廉租房优先保障;

(六)“医疗难”问题解决(5项):优先就诊、医疗补助、代缴医疗保险等;

(七)土地确权和征收(2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征收补偿安置;

(八)子女教育支持(4项):教育资助和生活补助;

(九)优待政策完善(11项):光荣牌悬挂、节日慰问、免费体检、公交优惠等;

(十)宣传和督查(4项):职责落实、宣传引导、考核监督。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标准提高

第一部分第四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限额由原每户每年14400元提高至24000元。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细化

第二部分第七项,根据黔财社〔2025〕52号文件,对退役军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二类、三类职业(工种)和初级工至高级技师等不同等级,给予差异化补贴,如急需紧缺一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高级技师8000元。

(三)医疗补助政策重大调整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不降低”的要求,结合《瓮安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瓮安县财政局 瓮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瓮安县优抚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瓮民发〔2017〕85号)文件标准,合并为:

1.对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医疗费补助标准为符合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70%,每人县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对在乡复员军人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给予补助,医疗费补助标准为符合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的100%,每人县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优抚对象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4.合并新增了:对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战时一等功臣、国家战时荣誉称号获得者在国家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 100%报销,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后凭票据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每人县级年补助不超过4万元,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医疗门诊费政策调整

原政策: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老年子女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新政策:一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医疗门诊费按照一站式医疗系统结算数据据实报销;部分烈士老年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实行300元/年包干。

(五)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保缴费保障

第九部分第二十八项,新增“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

(六)退役军人子女教育资助提标

第八部分第二十项,根据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对退役军人子女就学补助进行了提标。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250元/学年/人,初中1500元/学年/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2300元/年,学校可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档落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2300元/年

(七)公交优待政策完善

第九部分第三十二项,新增重点优抚对象凭优待证首次到县内两家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免费;将“市内公交”表述修改为“城区内公交”。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文件适用对象:瓮安县户籍并已建档立卡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废止文件: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7月21日印发的《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瓮府办发〔2023〕9号)和2017年9月26日印发的《瓮安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瓮安县财政局 瓮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瓮安县优抚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瓮民发〔2017〕85号)。

(三)动态调整原则: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对具有双重及以上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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