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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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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6月1日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方案》的印发,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和基本遵循,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2011年,省人民政府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后,我县相应制定了《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25号)。2018年5月2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保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由于我县下发的瓮府办发〔2012〕125号文件与黔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不符,故于2018年10月1日后终止执行。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贯彻落实好《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等文件要求,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主合法权益、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县级层面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十分必要。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

三、《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2018年10月1日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瓮安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9亩相比不足70%(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或征地后农转非人员。2011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被征地的且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以下情况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

1.承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获得使用权的人员。

2.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4.2011年8月31日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7.已按《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25号)享受参保补助的人员。

四、如何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是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计提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其他层级的政府、单位以及企业所实施土地征收或征用所涉及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二是涉及的征收土地是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家庭承包耕地,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瓮安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9亩相比不足70%(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

三是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或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四是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认定:涉及的被征地家庭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五、如何计算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

计算公式: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0.9亩×100%。

指标解释: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六、保障方式

征地完成后,经本人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社保缴费进行补助或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资金从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支,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七、社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缴费补助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给予一定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18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1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1200元。《实施方案》对(黔府发〔2011〕26号)中规定的每人每年900元、600元、300元的缴费补助进行大幅提高,保障的力度更大。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次月起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19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16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129元。《实施方案》对(黔府发〔2011〕26号)中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7元、64元、32元的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更加充分。

八、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如何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从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当年起,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发放相应标准的缴费补助,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申领缴费补助金,累计领取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未缴费的年度不享受缴费补助。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九、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如何申领

(一)待遇申请。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人员,根据认定相关情况填写待遇申领表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件4至7),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初审和汇总。

(二)信息录入。根据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信息进行复核。

(三)待遇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据实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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