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殡葬管理秩序、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瓮安县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修订形成《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总体目标
当前,瓮安县正处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城乡公共服务的关键阶段,原 2015 年版《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已难以完全适配新形势下殡葬改革需求。《办法》的修订,旨在通过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丧葬流程、强化设施管控,实现 “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习、建设文明社会” 四大目标,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提供更精准的制度支撑。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方针,划定“全覆盖”管理边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 “瓮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及办理丧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管理无死角。同时确立“积极稳妥推行火葬,巩固我县殡葬改革成果,节约殡葬用地,提倡移风易俗,革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的总方针,既坚持火葬核心导向,也尊重10个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二)厘清部门职责,构建 “多方协同” 管理体系。为避免管理缺位,《办法》清晰划分各主体职责:县民政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监督;新设立的县殡葬服务中心具体承担遗体接运、暂存、集中治丧、火化、骨灰寄存等公益服务。纪委监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 20 余个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做好遗体监管、设施审批、违规查处等工作。乡镇(街道)需将殡葬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设置乡镇集中治丧点、建设农村公益公墓;村(社区)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丧葬行为规范。
(三)规范 “火化-安葬-遗体处理”全流程,严守“生态化”底线。一是火化管理:明确 “全域火化” 要求,细化证明流程。二是骨灰安葬:严控安葬标准,推广生态安葬,明确了安葬地点,安葬规范。三是遗体处理:明确接运时限与服务主体,强化防疫要求、接运要求、服务主体和防疫规定
(四)强化丧葬活动与设施管理,杜绝 “违规乱象”。一是丧葬活动:划定 “禁办区域”,禁止封建迷信,场地限制,县城及乡镇集中治丧规划区内居民死亡后,必须到指定集中治丧点治丧。二是行为规范:丧葬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或侵害他人权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宗教仪式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确保丧葬活动文明有序。三是殡葬设施:规范审批流程,严控建设与运营,避免 “未批先建”。运营管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收取建设成本和维护费,不得营利;禁止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立宗族墓地;禁止在林地、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建区域造墓;严格限制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杜绝 “墓穴超标”“炒卖墓地” 等问题。
(五)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制度落地”。《办法》针对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强化制度刚性:对“应火化未火化”“骨灰入棺土葬”、对非法从事遗体接运、火化等服务的、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造墓的处罚进行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办法》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所在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是强化公益属性:明确县殡葬服务中心的公益服务职能,规范公益性设施运营,严禁营利性经营,更贴合民生需求。二是细化管理流程:对遗体接运时限、火化证明要求、安葬要求等流程进一步细化,提升可操作性。三是突出生态导向:明确 “不准留坟头”“推广生态安葬” 等要求,将生态保护贯穿殡葬管理全过程。四是压实部门责任:扩大协同部门范围,明确纪委监委、应急、民族宗教等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五是根据《贵州省殡葬条例》取消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款。
四、落实要求
《办法》正式施行后,将通过以下措施推动落地:一是开展全方位政策宣传,利用政府网站、村(社区)公告栏、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让群众知晓《办法》内容;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定期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三是完善殡葬设施配套,加快公益性公墓、集中治丧点建设,保障群众治丧需求;四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文明殡葬的良好氛围。《办法》自 2025 年10月 1日起施行后,2015 年版《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瓮府发〔2015〕1 号)将同时废止,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将进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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