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策解读
《瓮安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五)
打印 关闭 【字号: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今天,我们来了解迁移户口后的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1、落户城镇后,还能继续选择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吗?

  瓮安县在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骑双头马,户籍双享受,就高不就低”的总原则。在《瓮安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里面明确:

  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已在农村参加的新农合纳入迁入地的新农合保障系统,就近缴费和接受服务,享受新农合补偿报销政策和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筹资渠道、经办运行、权利义务、责任分担不变。

  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2、落户城镇后,原本在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还存在吗?

  在《瓮安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里专门对这情况进行了说明: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落户城镇后,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符合瓮安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程序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之月起,其家庭农村低保待遇取消。

  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落户城镇后,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城市“三无”人员待遇,符合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程序纳入城市“三无”人员保障范围。享受城市“三无”待遇之月起,其农村五保待遇取消。

  所以,在落户城镇后,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问题大家可放心,因为落户城镇后,可以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