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
行政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 地方编码 | 处理结果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理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创建时间 | 备注 |
(瓮)文综罚字〔2025〕005号 | 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 | 行政处罚 | 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项目天文段在2019年3月进行了项目线位变更后,贵州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有限责任公司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作补充调查,未依法履行与文物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导致施工线位上(DK15+952~DK16+394)的不可移动文物(三普文物登记点)天文山灯花教起义遗址被施工单位在2023年7-8月擅自迁移,此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文物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的规定。 |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贵州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有限责任公司 | 91522720MA6GKUHL3F | 韩晓勇 | 522725 | 罚款玖万捌仟元(¥:98000元) | 2025-10-6 | 瓮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正常 | 202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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