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袁剑华诊所使用劣药案
行政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地方编码 | 处理结果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理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创建时间 | 备注 |
瓮市监处罚 〔2024〕48号 | 瓮安袁剑华诊所使用劣药案 | 罚款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瓮安袁剑华诊所 | 无 | 92522725MA6HQ0WF1X | 无 | 袁剑华 | 522725 | 1.没收超有效期的甲氧氯普胺片5瓶、阿莫西林颗粒7袋、注射用氢溴酸右美沙芬1瓶、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2支;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
2024-4-3 |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正常 | 202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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